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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互联网行业的蓬勃发展,网络直播渐成时代新宠,在“粉丝经济”背景下,网络主播逐渐成为许多年轻人的就业选择,但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签订的演艺经纪合同具有鲜明的行业特征,且兼具居间关系、代理关系、委托关系、服务关系、管理关系等多重内容,与此同时各种法律问题也随之而来。近日,金凤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理了一起履行艺人演艺经纪合同引发的纠纷案件。
该案被告系主播高某,2022年,高某与宁夏某文化公司签订艺人演绎经济协议,协议约定:该公司在全球范围内独家担任高某演绎经济公司,有权处理高某全部的演绎经纪事宜,且唯一排他地享有高某全部演艺事业的经纪权益;未经该公司同意,高某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参与公司指定平台外的第三方平台进行互联网演艺活动,高某也不得以非公司工会旗下主播身份以外的任何身份进行互联网演艺工作,包括但不仅限于以平台主播身份开播。合同签订不久后,高某中断直播后,经公司多次催告仍不履行协议,且其多次注册小号在其他工会直播。宁夏某文化公司遂将高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违约金2万元。
该案受理后,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解除双方签订的《艺人演绎经济协议》,高某赔偿公司违约金1万元。
法官告诉记者,文化公司与高某签订的《艺人演绎经济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亦不违背公序良俗,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遵守。高某违反协议的排他性合作条款,未经公司同意在其他平台从事类似业务应承担违约责任。法官表示,网络直播各方均应强化诚信意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参与营造和谐、诚信、向上向善的直播环境和行业氛围。
记者 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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