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的郑强(化名)向记者反映称,前不久,自己通过中介A看了一套房子,后来,又通过另一家中介B看了同一套房子。随后,郑强经过中介B购得这套房子。郑强想知道,对于中介A自己是否属于跳单进而构成违约?
解答:
对此,北京广森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杨汉卿律师介绍,一般而言,跳单行为也被称为“跳中介”,大致行为是指房屋买卖一方或双方为了逃避向房产中介一方交付中介费,跳过房产中介,买卖双方私自完成房屋买卖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购房人一旦构成跳单,要承担违约责任。在实务中,界定是否构成跳单是一项比较复杂的工作,不是所有未经过前期带看中介机构、私自进行买卖的行为都属于跳单。
杨汉卿律师进一步介绍,根据《民法典》第965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因此,购房人是否构成跳单,主要看购房人是否存在恶意逃避支付中介费等行为;同时,还要看中介机构是否真正提供了房源信息或成交机会且积极履行媒介服务、中介公司的委托权限,以及是否为独家代理等多方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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